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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考教师管理办法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7-07-12 
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城建学院
监考教师管理办法
 
1.    教学秘书须提前一周安排学生考试的时间、教室及监考教师。
2.    任课教师除特殊原因外,必须参加该课程的监考。
3.    监考教师排定后不得私自调换,确有困难不能监考时,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,教学院长同意后,由教学秘书另行安排。
4.    监考教师必须提前20分钟到教学秘书处领取试卷,提前10分钟进考场,随机安排学生座位并写在黑板上,学生对号入座。
5.    考试开始后,监考教师必须检查学生的相关证件,坚决杜绝代考现象。
6.    监考教师在监考期间不得使用手机,不得看书看报或聊天或做一切与考试无关的事情。
7.    监考教师必须防止学生舞弊,注意观察考生动向,提前预防舞弊。
8.    监考教师不得提示或暗示考试内容,不回答与考试内容相关的问题。
9.    考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,在规定时间内将缺考学生名单通知素导,避免学生因记错考试时间或教室而缺考。
10.         监考老师在考试期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,特殊情况下由学院安排其他人员顶替。
11.         考试完毕后,监考教师必须清点答题纸份数,填写《考场记录表》并签名,及时将试卷及《考场记录表》交教学秘书。
 
 
城市建设学院
20076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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