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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建学院会议管理规定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7-05-10 

会议管理规定

 

第一条 学院各部门根据本办公室教学管理的需要确定相应的会议,会议定期、定时、定人召开。

第二条 会议必须要有记录,重要会议必须会签确认。

第三条 会议记录应编号、及时、规范,按分级管理要求分发、存档、上报。

第四条 与会者到会必须有准备,发言坦诚、有序、严肃、精炼。

第五条 与会者必须对会议内容贯彻执行,做到有布置、有落实、有检查。

第六条 会议不得无故缺席、迟到。迟到每次10元,无故缺席每次20元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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