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院简介
  专业介绍
  教学动态
  科研信息
  学工信息
  城建动态
  实验室
  规章制度
院长信箱
 
 
 
当前位置:主页>党团组织>文章内容
城建学院党支部纪律条例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7-11-22 

城建学院党支部纪律条例

 

 

总则:

 

第一条:本条例参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理(试用)》,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,依据党章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。

第二条:本条例是为维护党的利益,严肃党的纪律,纯洁党的组织,发扬党的优良作风,保障党的利益,维护支部在政治上、思想上、行动上的统一,保证支部的各项事务、决议顺利执行。

第三条:条例的制定坚持了实事求是、从严制党、民主集中制、人人平等的原则,坚持惩前毖后、维护组织团结的原则。

第四条:党的支部纪律条例是支部内每个同志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,任何成员违反党章以及其他党的纪律、法规、政策、决议,危害群众利益,破坏团结的行为,皆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 

 

 

 

实施细则:

 

第一条:对党员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:(1)警告;(2)严重警告;(3)撤消党内职务;(4)留党察看;(5)开除党籍。

第二条: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处罚规定:组织和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政策、路线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的行为,传播谣言丑化党的形象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留党查看处分。

第三条:对违反组织、人事纪律的行为:采取弄虚作假、偷工减料等手段完成组织交予的任务,给予记过处分。

第四条:对于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处分规定:在发展党员过程中,接受他人贿赂,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,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、警告处分。

第五条:在支部工作过程中,挥霍、浪费集体财产,采取卑劣手段谋取个人利益,依条例给予记过、撤消支部内职务处分。

第六条:对于失职、赎职行为的处分:因工作不负责任,致使组织材料丢失、公务损坏的行为,应给予警告应赔偿集体财产处分。

第七条:对于支部内工作的同志,由于态度不积极,致使工作滞后,严重影响工作正常运转,造成支部名誉受损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撤消职务的处分。

第八条:对于侵犯党员及公民权利的处分规定:侮辱、诽谤他人,对批评人、检举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恶劣行为,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、警告等处分。

第九条:对于生活、作风不检点,并在学生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的支部党员,应给予通报批评、记过处分。

第十条:对于散布谣言、蓄意破坏组织团结的行为,应予以说教,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。

第十一条:在干部选举中,利用不正当手段拉选票,阻挠打击竞争对手,捏造事实,妨碍选举活动进行的行为,应给予记过、通报批评并给予撤消职务处分。

第十二条:对于旷会、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,应予以说教,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。

第十三条:党的保密纪律:

1.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不该说的秘密,绝对不说;

2.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不该问的秘密,绝对不问;

3.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不该看的秘密,绝对不看;

4.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不该记录的秘密,绝对不记录;

5.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不在非保密的本子上记录秘密;

6.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;

7.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不在公共场所和亲属、子女、亲友面前谈论秘密;

8.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不在普通电话及电报、普通邮局传达秘密;

9.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、资料;

10.        不携带秘密材料,游览、参观、探亲、访友和出入公      共场所

 

 

附则:

 

 

第一条:本条例尚处于试用阶段,难免出现疏漏,敬请党内外同志批评、指正。

第二条:支部内成员应根据条例互相监督,一经发现有违纪的人或事,都有义务向组织检举。

第三条:支部内成员应参照条例进行不定期的批评或自我批评,达到提高觉悟、完善自我的目的。

第四条:本条例所称清洁显著轻微的可给予口头批评、责令道歉、作出检讨等处分。

第五条: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城建学院第二党支部。

第六条: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

上一篇:城建学院第一党支部党员思想工作   下一篇:关于学习十七大精神的通知
[返回顶部] [打印本页] [关闭窗口]
     
  技术支持:信工学院网络中心 © Copyright 2007
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城建学院
All rights reserved.